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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不服行政处罚状告公安局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0-02-27 19:14:04 阅读: 来源:耳机厂家

讯 因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宫某将霍邱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结。

2015年2月21日晚,第三人庞某因其家水管被宫某挖土裸露出地面,去宫某家质问,双方先是隔着大门发生口角,后庞某用脚蹬开宫某的院门进入院内,两人在院内发生厮打,厮打中宫某用铁杠门闩打了庞某后背一下,庞某将其推倒在地。宫某的家人即报警。当晚,派出所就开始调查,宫某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庞某的伤不构成轻微伤。霍邱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11日分别对庞某、宫某作出行政处罚:给予庞某行政拘留五日、罚款合计400元,给予宫某罚款200元。宫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霍邱县人民政府于4月13日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龚不服,又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宫某用铁杠向庞某后背打了一下,虽不构成轻微伤,但殴打的事实客观存在,其行为已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霍邱县公安局以宫某殴打他人为由,对其处以较轻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霍邱县公安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以及造成的后果,对庞某亦作出了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量罚适当。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宫某的诉讼请求。(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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