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向父母借款买房引发的官司
今天,让我们来看一起由子女向父母借款买房从而引起的一场官司。具体详情如下:
家住深圳盐田区的徐女士与赵先生2010年11月登记结婚, 2011年两人购得房产一处, 2012年5月房贷全部付清。房屋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现徐女士提出对该房的确权诉讼,确认这套房屋共同共有。在诉讼过程中,赵先生父母以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认为,徐女士、赵先生夫妇购房的首付款、一次性还贷均第三人支付,房屋总价为180万元,第三人直接支付的费用为100万元;而除去第三人支付的100万元外,其余款项均为赵先生卖掉婚前房产后所得款项,而赵先生卖掉的婚前房产也是由第三人付款购买,故主张:该房屋应由第三人及徐女士、赵先生共有。
后来,经过深圳当地法院的审理,查明:2012年8月,第三人曾以债权纠纷起诉赵先生、徐女士,要求赵先生、徐女士夫妇偿还债务共7笔,包括被告赵先生婚前购房向第三人的借款、第三人为原被告支付婚后购房月供的借款及本案诉争房屋一次性还贷的借款,法院判令被告赵先生返还第三人婚前购房借款、月供借款,赵先生、徐女士夫妇共同偿还为诉争房屋一次性还贷向第三人所借的款项。
因此,深圳当地的法院认为: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赵先生。该房屋购买时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就房屋权属没有进行过约定,故徐女士应为房屋的共有人。第三人要求确认其也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并从购房款的来源、以被告名义购买的约定两方面阐述了自己的理由。但购房款的来源,第三人已就其出资向赵先生徐女士另案主张了债权,该案生效判决已确定了第三人的出资债务进行偿还,故第三人在本案中再主张对诉争房屋的共有于法无据。关于第三人与赵先生约定以赵先生名义购买,第三人享有产权的说法,第三人及赵先生均未就此约定提供证据证明,且如果房屋仅是第三人以被告名义购买,被告就不需要为了提前还贷向第三人借款并写下借据。第三人对赵先生诉争房屋的出资已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不能再成为第三人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依据。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为徐女士、赵先生共同所有;驳回第三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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