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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昨日启动春雷行动重拳整治10类破坏环境行为-【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1 14:14:46 阅读: 来源:耳机厂家

湖南法院昨日启动“春雷行动” 重拳整治10类破坏环境行为

摸螺蛳抓蟾蜍? 你可能犯了法!

长沙晚报记者 林森 通讯员 曾妍 欧嘉剑

在东洞庭湖禁渔区捕捞螺蛳,在浏阳大围山镇的水田抓癞蛤蟆,在东江湖水域的网箱上改建水上餐厅……这些行为看上去常见,却已经触犯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昨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启动为期8个月的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并通报了几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全省11个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环境问题关乎民生福祉。近两年来,湖南高院研究出台了《关于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湖南高院,长沙中院等4个中级法院,资兴法院等6个基层法院,全省共有11个法院相继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多数地区的法院采用归口合议庭审理的方式,形成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体系初步形态。”湖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曾得志介绍,特别是去年湘江、洞庭湖、东江湖三个专门环境资源法庭建成后,跨区域管辖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东江湖流域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正式开启了湖南司法跨区域专门化治污新模式。

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审结一、二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767件,其中审结涉湘江、洞庭湖流域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890件,刑事案件613件,判处1058人,湘江、洞庭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成效凸显。2017年10月27日,经湖南高院指定,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敲响了湖南省跨行政区划管辖环境侵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第一槌。该案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除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外,还自觉投入千万余元建设新的污水处理设施,对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重拳整治10类破坏环境行为

“春雷行动”期间,全省法院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集中审判执行一批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重点加强对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案件以及较重大资源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此次“春雷行动”将从3月27日持续到11月30日,重点打击10类破坏环境的行为:1.在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较大的;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3.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4.盗伐、滥伐湘江、洞庭湖防护林、生态林和公益林的;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及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行为的;6.环境监管失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批准征用和占用土地等行为的;7.企业违规向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偷排或超标排放废污水的;8.在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的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9.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10.其他严重危害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环境安全、公众环境权益的不法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1

纸厂被处罚后,启用新污水处理项目

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源纸业”)位于益阳沅江市漉湖芦苇场。2016年12月1日,在修建曝气系统基建工程水泥浇筑阶段时,隔离钢板出现裂缝,林源纸业未立即采取停机、停产、限排的应急措施。2016年12月4日,曝气池与厌氧池之间的隔离钢板突然断裂,致使废水直接排入草尾河,流进洞庭湖中。

岳阳君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经检测,被告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磷等指标严重超标,已经对草尾河及洞庭湖产生了污染,危害了公共利益。法院酌定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数额按偷排废水虚拟治理成本的4.5倍计算,即230924.61元,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等。

【典型意义】本案是湖南高院指定管辖的第一起跨行政区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敲响的环境资源审判第一槌。该案当庭宣判后,被告林源纸业启动新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现已建成并投入运行。

案例2

捕捞7.6吨螺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岳阳县东洞庭湖处于禁渔期。2016年3月24日23时许,在汤辉武、彭新正等六人的授意下,万国新等八人前往岳阳县东洞庭湖麻拐石水域进行捕捞。次日6时许,万国新等人被岳阳县渔政局执法大队当场查获,其捕捞的螺蛳重约7.6吨,所有渔获物由岳阳县渔政局执法大队现场放生。

岳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汤辉武等人违反我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组织万国新等人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对汤辉武、彭新正等五名被告人分别处以二到五个月不等拘役,对万国新等被告人分别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捕捞的螺蛳虽不起眼,却是东洞庭湖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净化水质、促进水藻生长、为鱼类提供食物、维持湖内生态系统平衡起着重要作用。本案的判决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捞、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及保护洞庭湖乃至长江中下游流域生物链的完整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3

破坏饮用水水源水质 水上餐厅被依法拆除

何丁仁是资兴市白廊镇台前村村民,其在台前村水域(东江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依托网箱改建了餐饮、住宿平台。2017年8月31日,资兴市人民政府认定其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排东江湖,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拆除涉案违法建设的水上餐厅、住宿平台。何丁仁不服该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东江湖流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对于何丁仁的违法行为,资兴市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拆除。被诉拆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何丁仁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的典型案例。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义务,该案的判决有效地规范了东江湖区域生产、生活的用水行为,对于保护东江湖水源水质和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具有导向意义。

案例4

野外捕捉“中华蟾蜍” 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刑

2017年2月10日至2月12日,鲁焕炎、王凤平未取得狩猎证,在浏阳大围山镇金钟桥村的水塘、水圳及农田中徒手捕捉癞蛤蟆约600只,并出售给被告人汤代长。2月20日,森林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对鲁焕炎家进行突击检查,查获癞蛤蟆4057只。案发后,上述癞蛤蟆(活体)已由森林公安机关交浏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心放生。

浏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焕炎、王凤平违反狩猎法规,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和二年的有期徒刑,没收犯罪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汤代长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非法捕捉的“中华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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